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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2-14 23:3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/台北報導
 
 
一名越南籍阮姓移工去年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抓,一審判決有罪,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,令遣送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;他不服提告,認為不符比例原則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的處分未區分情節輕微,經刑事判決有罪即廢止工作許可,悖離必要性、適當性及衡平性,判阮勝訴,可上訴。

在彰化工作的阮姓移工去年十月間,喝了兩瓶啤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上路,因搖晃不穩被警攔查,酒測值達零點六五毫克被送辦。

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兩個月徒刑、緩刑兩年。事後,他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。

他的來台工作許可期間原本還有兩年,他不服提告,主張自己不諳法令,誤認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不受刑法制裁,且當天是為閃避停放路邊的車輛,因車速緩慢而出現不穩,沒實際侵害別人。

勞動部主張,就業服務法有關廢止聘僱許可的規定,其中一款是「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,情節重大」,立法目的就在避免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有不當或不法行為,對他人身體、人格、財產等權益損害。以一審判決有罪為依據,已兼顧外國人工作權益及維護國內社會安定。

合議庭質疑,是否所有經刑事判決有罪者,都符合「情節重大」?

外國人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行為經判決有罪時,是否應區分有無肇事、有無致他人損害、影響安全是否重大,並審酌犯後態度,包括是否逃逸,有無達成民事和解賠償,是否推諉卸責等情節,並與「更嚴重的犯罪情節但未經刑事判決有罪者」比較。

若僅因「刑事判決有罪」,就廢止聘僱許可,違背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必要性、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。

法院查出,阮騎的是慢車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廿五公里以下,與一般客車、貨車、機車等車輛,就動力、速度對其他用路人車的危險性,對交通安全危害程度顯然甚小,且他被抓後均坦承不諱,犯後態度良好,刑事法庭也說沒必要驅逐出境。

法院認為,勞動部僅單純以經判決有罪確定,即認違反法令行為已達情節重大,未作全盤考量,沒考量比例原則、禁止重複處罰、平等原則等,判阮勝訴。